張貼日期: 2025-11-05 17:43:24 點閱:14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訂定。
適用對象: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薪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事假:每學年7日。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7日(併入事假計)。
身心調適假:每學年3日(併入事假計)。
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 → 扣薪,學校支付代理費。
每學年28日。
超過28日以事假抵。
女教師生理假:每月1日,全學年3日內不併入病假。
重病或安胎休養可延長病假,兩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
延長病假後上班滿一年再請,可重新起算。
14日,結婚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特殊情形可延至1年內。
產前假:8日,可分次請。
娩假(生產後):42日。
流產假:
滿20週以上:42日
12週~未滿20週:21日
未滿12週:14日
產前、娩假不得扣寒暑假日數。
陪產檢+陪產假共7日,可分次請。
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
陪產假:於配偶分娩或流產日前後15日內請。
父母、配偶死亡:15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10日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5日
得分次請,百日內請畢。
依實際需要給假。
補充規定:
事假等按到職月份比例計。
事、病、婚、生理、產前、陪產、喪假可依時計。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得申請。
學校不得拒絕家庭照顧、生理、產假等請假。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考察、國際會議。
依法服兵役、投票、受獎勵、療養。
參加職務相關考試、活動、會議。
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等。
進修研究、校際支援兼課、產學合作。
法定傳染病防疫隔離。
其他法規規定。
出席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作證者給公假。
延長病假或公假期滿仍不能上班者 → 留職停薪或辦理退休/資遣。
留職停薪滿1年未痊癒 → 應退休或資遣,特殊情況得延1年。
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滿仍在聘期內 → 學校應續聘。
病癒復職應附合格診斷書;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
跨學年度者應扣除當年度事、病假。
延長病假期間銷假後又請假者,假期連續計算,不扣寒暑假。
銷假上班須附診斷書(安胎者除外)。
年資滿1學年起依年資增給:
第2學年起:7日
第4學年起:14日
第7學年起:21日
第10學年起:28日
第15學年起:30日
未滿1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私立及專科以上學校另訂。
教師介聘、退休、資遣、辭聘再任者年資可併計。
年資未銜接者依比例給假。
軍職年資併計同前。
行政教師休假以寒暑假為原則,必要時學期中可核給。
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日數。
無法休假者可酌予獎勵但不得保留。
補助與獎勵基準由教育部定。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災害防救外,可不必到校。
返校日數與活動由主管機關與教師會協商訂定。
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
延長病假、公假7日以上須附合格診斷書。
陪產假、娩假、流產假、捐贈假等需附證明。
原住民放假須檢附族別證明。
教師請假課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學校協調派員。
原住民族祭儀放假由學校派員代理。
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時學校應預定代理順序。
未核准請假離校或假滿未銷假、虛假請假者 → 曠職。
無故缺課 → 曠課。
曠職或曠課日數扣薪。
假期核給原則:
扣除例假日。
延長病假或公傷病公假不扣例假日。
校長
編制內專任人員
教育部派任之護理教師
校長請假程序由主管機關定。
家庭照顧、身心調適、安胎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原住民族放假等,與公校相同。
婚、娩、流產、產前、陪產及祭儀放假 → 學校支付代課費,不得扣薪。
其他假別可由學校自訂。
第8、9條(休假)自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
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