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訂定。
第2條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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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薪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第3條 教師請假種類與日數
1️⃣ 事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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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每學年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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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每學年7日(併入事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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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調適假:每學年3日(併入事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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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 → 扣薪,學校支付代理費。
2️⃣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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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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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28日以事假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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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生理假:每月1日,全學年3日內不併入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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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或安胎休養可延長病假,兩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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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後上班滿一年再請,可重新起算。
3️⃣ 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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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結婚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特殊情形可延至1年內。
4️⃣ 生育與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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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8日,可分次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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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生產後):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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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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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0週以上:4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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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週~未滿20週: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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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2週: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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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娩假不得扣寒暑假日數。
5️⃣ 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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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檢+陪產假共7日,可分次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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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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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於配偶分娩或流產日前後15日內請。
6️⃣ 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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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死亡: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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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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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兄弟姐妹等: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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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次請,百日內請畢。
7️⃣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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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需要給假。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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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等按到職月份比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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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病、婚、生理、產前、陪產、喪假可依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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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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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拒絕家庭照顧、生理、產假等請假。
第4條 公假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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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參加政府召集、考察、國際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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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兵役、投票、受獎勵、療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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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務相關考試、活動、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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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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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研究、校際支援兼課、產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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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傳染病防疫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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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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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作證者給公假。
第5條 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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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或公假期滿仍不能上班者 → 留職停薪或辦理退休/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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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滿1年未痊癒 → 應退休或資遣,特殊情況得延1年。
第6條 復職與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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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滿仍在聘期內 → 學校應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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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癒復職應附合格診斷書;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
第7條 延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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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學年度者應扣除當年度事、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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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期間銷假後又請假者,假期連續計算,不扣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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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假上班須附診斷書(安胎者除外)。
第8條 行政職務教師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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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滿1學年起依年資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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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學年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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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學年起: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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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學年起: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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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學年起: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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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學年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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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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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及專科以上學校另訂。
第9條 休假年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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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介聘、退休、資遣、辭聘再任者年資可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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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未銜接者依比例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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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年資併計同前。
第10條
行政教師休假以寒暑假為原則,必要時學期中可核給。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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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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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休假者可酌予獎勵但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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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與獎勵基準由教育部定。
第12條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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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災害防救外,可不必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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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日數與活動由主管機關與教師會協商訂定。
第13條 請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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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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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公假7日以上須附合格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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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娩假、流產假、捐贈假等需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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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放假須檢附族別證明。
第14條 課務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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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課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學校協調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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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祭儀放假由學校派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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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時學校應預定代理順序。
第15條 曠職曠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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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准請假離校或假滿未銷假、虛假請假者 → 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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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缺課 → 曠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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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職或曠課日數扣薪。
第16條
假期核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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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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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或公傷病公假不扣例假日。
第17條 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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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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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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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派任之護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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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請假程序由主管機關定。
第18條 私校教師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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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身心調適、安胎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原住民族放假等,與公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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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娩、流產、產前、陪產及祭儀放假 → 學校支付代課費,不得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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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假別可由學校自訂。
第19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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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休假)自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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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