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師請假規則」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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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05 17:43:24  點閱:14


第1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訂定。


第2條

適用對象:

  • 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薪且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第3條 教師請假種類與日數

1️⃣ 事假相關

  • 事假:每學年7日。

  •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7日(併入事假計)。

  • 身心調適假:每學年3日(併入事假計)。

  • 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 → 扣薪,學校支付代理費。

2️⃣ 病假

  • 每學年28日。

  • 超過28日以事假抵。

  • 女教師生理假:每月1日,全學年3日內不併入病假。

  • 重病或安胎休養可延長病假,兩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

  • 延長病假後上班滿一年再請,可重新起算。

3️⃣ 婚假

  • 14日,結婚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特殊情形可延至1年內。

4️⃣ 生育與流產假

  • 產前假:8日,可分次請。

  • 娩假(生產後):42日。

  • 流產假:

    • 滿20週以上:42日

    • 12週~未滿20週:21日

    • 未滿12週:14日

  • 產前、娩假不得扣寒暑假日數。

5️⃣ 陪產假

  • 陪產檢+陪產假共7日,可分次請。

  • 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

  • 陪產假:於配偶分娩或流產日前後15日內請。

6️⃣ 喪假

  • 父母、配偶死亡:15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10日

  •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5日

  • 得分次請,百日內請畢。

7️⃣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依實際需要給假。

補充規定:

  • 事假等按到職月份比例計。

  • 事、病、婚、生理、產前、陪產、喪假可依時計。

  •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得申請。

  • 學校不得拒絕家庭照顧、生理、產假等請假。


第4條 公假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考察、國際會議。

  • 依法服兵役、投票、受獎勵、療養。

  • 參加職務相關考試、活動、會議。

  • 出席作證、答辯、陳述意見等。

  • 進修研究、校際支援兼課、產學合作。

  • 法定傳染病防疫隔離。

  • 其他法規規定。

  • 出席性侵害、性騷擾、霸凌事件作證者給公假。


第5條 留職停薪

  • 延長病假或公假期滿仍不能上班者 → 留職停薪或辦理退休/資遣。

  • 留職停薪滿1年未痊癒 → 應退休或資遣,特殊情況得延1年。


第6條 復職與續聘

  • 延長病假或留職停薪期滿仍在聘期內 → 學校應續聘。

  • 病癒復職應附合格診斷書;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


第7條 延長病假計算

  • 跨學年度者應扣除當年度事、病假。

  • 延長病假期間銷假後又請假者,假期連續計算,不扣寒暑假。

  • 銷假上班須附診斷書(安胎者除外)。


第8條 行政職務教師休假

  • 年資滿1學年起依年資增給:

    • 第2學年起:7日

    • 第4學年起:14日

    • 第7學年起:21日

    • 第10學年起:28日

    • 第15學年起:30日

  • 未滿1學年者依比例計算。

  • 私立及專科以上學校另訂。


第9條 休假年資銜接

  • 教師介聘、退休、資遣、辭聘再任者年資可併計。

  • 年資未銜接者依比例給假。

  • 軍職年資併計同前。


第10條

行政教師休假以寒暑假為原則,必要時學期中可核給。


第11條

  • 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日數。

  • 無法休假者可酌予獎勵但不得保留。

  • 補助與獎勵基準由教育部定。


第12條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 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災害防救外,可不必到校。

  • 返校日數與活動由主管機關與教師會協商訂定。


第13條 請假程序

  • 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

  • 延長病假、公假7日以上須附合格診斷書。

  • 陪產假、娩假、流產假、捐贈假等需附證明。

  • 原住民放假須檢附族別證明。


第14條 課務代理

  • 教師請假課務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學校協調派員。

  • 原住民族祭儀放假由學校派員代理。

  • 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時學校應預定代理順序。


第15條 曠職曠課

  • 未核准請假離校或假滿未銷假、虛假請假者 → 曠職。

  • 無故缺課 → 曠課。

  • 曠職或曠課日數扣薪。


第16條

假期核給原則:

  • 扣除例假日。

  • 延長病假或公傷病公假不扣例假日。


第17條 準用對象

  • 校長

  • 編制內專任人員

  • 教育部派任之護理教師

  • 校長請假程序由主管機關定。


第18條 私校教師請假

  • 家庭照顧、身心調適、安胎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原住民族放假等,與公校相同。

  • 婚、娩、流產、產前、陪產及祭儀放假 → 學校支付代課費,不得扣薪。

  • 其他假別可由學校自訂。


第19條 施行日期

  • 第8、9條(休假)自民國114年8月1日施行。

  • 其餘條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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