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05 17:52:22 點閱:1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