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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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05 17:52:22  點閱:192


主旨: 檢送銓敘部民國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