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3-24 16:10:33 點閱:6
| 主旨: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就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0548號函辦理。 |
| 二、 | 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
| 三、 | 請各校確依上開說明辦理,以維護教師權益,並落實教師身心健康之保障。 |
| 四、 | 檢附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