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之「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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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16 1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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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以下簡稱本差額補助)之相關事項補充如說明二,並檢送修正之「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答集」1份,請查照。 |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理。 |
| 二、 |
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行政院以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規定及人事總處以同年月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令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均自本(115)年1月1日生效,合先敘明。 |
| (一) |
發給方式: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10萬元扣除公保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所稱「合併發給」係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辦理核發事宜,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
| (二) |
經費來源: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所稱「公務預算」,係由人事總處統籌編列預算。 |
| (三) |
發給時點:查預算法第54條規定略以,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本差額補助業已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屬新增計畫,須依上開規定辦理,爰本要點補助對象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時點分述如下: |
| 1、 |
本年1月1日後且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前分娩或早產者:由臺銀公司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 |
| 2、 |
於上開預算可動支後分娩或早產者:依本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由臺銀公司核發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
| 四、 |
配合前開規定,爰更新旨揭問答集,並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及eCPA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將逕於上開網頁更新,不再另行函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