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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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6 16:45:53  點閱:125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