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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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0-14 15:24:55  點閱:127


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